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吳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萬零柒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