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林楊雪麗
楊景筑 楊景貿 楊敦富 楊雅琹 前列共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彰化線西鄉德興段1444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二、補正被繼承人 楊葉寶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之現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及被告 楊渝葵 與原告間親屬關係為何?
三、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欲法院裁定命「 楊炎生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追加為原告,惟未陳報其現住所或居所,應具狀補正之。
四、陳報上開兩筆土地之現值各為何,並提供相關證據釋明。此部分若未陳報,本院將參考抵押權設定金額或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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