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19號聲請人 張建揚 上列聲請人張建揚因與相對人 黃升彥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建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整,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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