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陳淑瑛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玟娟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80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5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萬48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