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384號聲請人 何玉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恒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因本票上未載發票地及付款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