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補字第685號原告 張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登志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