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7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鴻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碧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顏崇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