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3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凌玉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羅月娥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黃**等人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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