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57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複代理人 任家伶 被告 林心怡
林玉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林玉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添順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心怡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林玉堂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添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心怡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43,252元│自104年7月1日│1.83%│自104年8月2日│0.183%││││至104年9月29日││至104年9月29日││││├────────┼────┼────────┼────┤│││自104年9月30日│1.76%│自104年9月30日│0.176%││││至104年12月22日││至104年12月22日││││├────────┼────┼────────┼────┤│││自104年12月23日│1.69%│自104年12月23日│0.169%││││至104年12月27日││至104年12月27日││││├────────┼────┼────────┼────┤│││自104年12月28日│2.69%│自104年12月28日│0.269%││││至清償日││至105年2月1日││││││├────────┼────┤│││││自105年2月2日│0.538%││││││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