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585號聲請人 陳美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汾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是否有誤?(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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