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61號原告 白筱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福利社男女工作人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0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與訴之聲明,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109年5月18日為寄存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慧瑜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