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原告 林宇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甫安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提出被告蕭甫安戶籍謄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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