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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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原告深圳比科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克勇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被告亞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依婷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5,99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35,177元(即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3年8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16700折算,計算式:美金475,194元×30.167=14,335,1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9
2元,原告僅繳納135,992元,尚欠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