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告 李金益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
孫浩偉 律師複代理人 林亞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得勝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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