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陳婕 法定代理人 陳婉茹 被告 白舜文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林孟宜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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