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告 林義龍 被告 王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峯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賠償金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第二項請求移除Facebook侵權行為內容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