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3號

原告周 李秀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並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67號裁判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 周李秀 與附表二編號2至58所示被告 呂理宏 等57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起訴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先位請求就被繼承人 呂福安 如附表一所示財產與他繼承人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為分割,並主張該等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29,211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分割該等財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核其可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833,820元(計算式:50,029,211元×原告之應繼分1/60=833,8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4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9,03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

㈡、提出附表一所示財產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林詩雅

附表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呂福安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60/22680

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60/22680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8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8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6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8

9

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

1/6

10

新北市○○區○○地段000地號

1/6

11

新北市○○區○○地段000地號

1/6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周李秀

60分之1

2

呂理宏

900分之7

3

呂理成

900分之7

4

呂慶惠

150分之1

5

呂璧琴

900分之7

6

鐘俊成

300分之1

7

黃寶雲

1080分之1

8

王經彥

1080分之7

9

蔡怡珠

3240分之7

10

瑪格麗特

3240分之7

11

王保羅

3240分之7

12

王經隆

1080分之7

13

王經國

1080分之7

14

王悅瑛

1080分之7

15

周之正

840分之1

16

周靜芝

840分之1

17

周蕙芝

840分之1

18

周貞芝

840分之1

19

周文禮

210分之1

20

沈志君

840分之1

21

周子雲

840分之1

22

周允博

840分之1

23

周孫淳

840分之1

24

周淑子

210分之1

25

周淑如

210分之1

26

周明子

210分之1

27

宋嫣容

420分之1

28

宋桂容

420分之1

29

呂榮壽

150分之1

30

呂楊玉梅

150分之1

31

呂理堅

150分之1

32

呂理南

150分之1

33

呂家慧

150分之1

34

呂理信

90分之1

35

呂理智

90分之1

36

呂素娥

90分之1

37

呂芳永

30分之1

38

詹清發

300分之1

39

李芳澤

300分之1

40

詹芳榮

300分之1

41

詹梅英

300分之1

42

李芳文

300分之1

43

呂月清

30分之1

44

羅中豪

60分之1

45

羅惠玲

60分之1

46

呂月里

30分之1

47

呂毓嬌

8分之1

48

林祥雲

24分之1

49

葉呂笑

6分之1

50

呂泳鋒 (原名: 施淋欽

18分之1

51

施鴻儒

18分之1

52

呂靖涵

18分之1

53

潘麗婷

72分之1

54

潘麗雯

72分之1

55

潘薇如

72分之1

56

潘幼苓

72分之1

57

施芳玲

18分之1

58

施淑容 (原名: 施又瑄

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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