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上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黃美娜 被告 顧台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審簡上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黃美娜於本院109年度審簡上字第163號被告顧台貞被訴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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