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7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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