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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