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卷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6000794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紀俊源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