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624號抗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忠信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22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所為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2412號、106年度執字第115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蔡忠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忠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業經判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2業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原裁定於主文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10月,已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1年+4月=1年4月),實有不當,爰依法提起抗告,請依法撤銷原裁定,另為合法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0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蔡忠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判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判處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嗣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受刑人之請求(民國106年8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於106年度執聲字第2412號執行卷可稽),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固非無見。
㈡、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期最長者為1年(即附表編號1),各刑合併之刑期為1年4月(即1年+4月),原審就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本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在有期徒刑1年以上至1年4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始符合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然原審裁定未查,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逕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顯逾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4月之法定外部界限,其適用法律顯有違誤。檢察官抗告意旨指稱原審裁定逾越外部界限,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併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內、外部界限,自為裁定酌予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附表:受刑人蔡忠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2.11│106.02.1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6.22│106.06.2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決├────┼────────────┼────────────┤││判決確定│106.07.11│106.07.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82號。│11583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