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6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告 林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伍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查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2份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第10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20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與原告成立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5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23日起至114年10月23日止,約定自實際貸款日(即借款期間起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借款期間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則按機動利率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5.09%計算(被告違約時為週年利率5.88%),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書面通知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嗣兩造又於110年11月26日簽訂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約定自第12期即110年9月23日起,給予本息償還寬限期計6期,寬限期內仍以貸款原利率計息,累計之利息採平均分攤於貸款剩餘借款期間,並於寬限期到期後加計於每期還款金額內一併收取。然被告未依約履行,截至110年10月22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29萬5,490元未給付。
㈡、被告又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247.68.252),於110年5月11日與原告成立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7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11日起至117年5月11日止,約定自實際貸款日(即借款期間起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借款期間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則按機動利率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5.09%計算(被告違約時為週年利率5.88%),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書面通知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嗣兩造又於110年11月26日簽訂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約定自第6期即110年10月11日起,給予本息償還寬限期計6期,寬限期內仍以貸款原利率計息,累計之利息採平均分攤於貸款剩餘借款期間,並於寬限期到期後加計於每期還款金額內一併收取。然被告未依約履行,截至110年10月10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66萬5,991元未清償。
㈢、綜前所述,被告上開借款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196萬1,4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目前沒有辦法還款,之前賣房子的錢被前妻拿走,目前經濟有困難無法償還借款,之後會慢慢還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2份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2份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撥款申請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1、3份查詢還款明細及本金異動明細登錄單、對帳單、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45、53至57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2萬503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1129萬5,490元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88%計算。自111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266萬5,991元自11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88%計算。自11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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