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男二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右列上訴人等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執行延長羈,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九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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