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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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639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被告 楊伶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①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