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李欣穎 被告 蕭華隆
文境通運有限公司昱境通運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被告蕭華隆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14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曾育祺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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