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呂豐義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盛達莊雄達莊煥達莊孟達莊開閔 、莊廣傑、 莊振家 、莊新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兩造間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686、686-1、687、681-2地號土地預估買賣之總面積(即以上開4筆土地分割後寬度1.3公尺乘以預估總長度計算)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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