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493號抗告人 戴朝旺 相對人 呂雪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所為105年度司票字第115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附表所示之發票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提示日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前開規定均於本票準用之。票據法第123條、第94條第1項、第95條及第124條定有明文。準此,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下稱系爭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又抗告人前於105年8月19日已補正說明曾多次提示系爭本票,最後一次提示催告日為105年7月17日,惟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應符合補正之格式,原審裁定謂「未陳明提示日期」等語應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系爭本票明載「憑票准於年月日無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戴朝旺」等文字,應認系爭本票已表明相對人係「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意旨,且其餘本票應記載事項,包括表明為本票之文字、金額、發票日等,亦均記載於系爭本票上,並經相對人用印簽名,有系爭本票附卷足稽(見原審卷第2頁)。是系爭本票應屬有效票據,堪可認定。
㈡、本件系爭本票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惟仍非無須踐行提示之動作,又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執票人僅需表明曾有提示之行為及為提示日期之說明即可,無須就提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抗告人於原審程序曾於105年8月19日具狀陳明系爭本票已多次向相對人提示,並表明最後提示催告日期為105年7月17日等事實,顯已符合前開形式要件,抗告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以抗告人仍未陳明提示日期,形式追索要件不備之理由,駁回其聲請,應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應屬有據,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張志全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如再為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5年度抗字第493號│├──┼────┬────┬──────┬────┬───────┤│編號│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指定│發票日│││││(新臺幣)│受款人││├──┼────┼────┼──────┼────┼───────┤│001│TH431465│呂雪詩│50,850,000元│戴朝旺│103年4月21日│├──┼────┼────┼──────┼────┼───────┤│002│TH431467│呂雪詩│32,100,000元│戴朝旺│103年10月31日│├──┼────┼────┼──────┼────┼───────┤│003│TH431472│呂雪詩│47,310,000元│戴朝旺│104年1月18日│├──┼────┼────┼──────┼────┼───────┤│004│TH431466│呂雪詩│28,320,000元│戴朝旺│104年7月13日│├──┼────┼────┼──────┼────┼───────┤│005│TH431464│呂雪詩│30,270,000元│戴朝旺│104年10月8日│├──┼────┼────┼──────┼────┼───────┤│006│TH431463│呂雪詩│64,930,000元│戴朝旺│104年10月8日│├──┼────┼────┼──────┼────┼───────┤│007│TH431468│呂雪詩│51,220,000元│戴朝旺│104年12月30日│├──┼────┼────┼──────┼────┼───────┤│008│TH431471│呂雪詩│55,000,000元│戴朝旺│1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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