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19號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劉嘉怡 律師 葉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4日下午2時40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陳秀貞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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