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189號聲請人 李彥霆 相對人 陳妙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1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兩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0570元及土地複丈費9080元,合計1萬9650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即1萬47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