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宏琪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本院民國100年2月17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附表所示文件,前經本院於100年2月17日定期命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02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