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許庭淵
張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37,656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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