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台覆字第90-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九○-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叛亂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覆議決定(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九○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再覆議人甲○○對於本會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九○號覆議決定聲請再審,應視為聲請再覆議,核先敍明。次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甲○○前因涉嫌叛亂案而受覊押,聲請冤獄賠償,經本會以其請求賠償,已逾法定二年期間為由,維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所為駁回之決定(參看本會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九○號決定書)依首揭說明,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之決定,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蔡詩文 委員 蕭亨國 委員 楊鼎章 委員 謝俊雄 委員 曾煌圳 委員 洪文章 委員花滿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