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8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859號

原告 洪鈺明

被告 江敏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6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3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歌唱網站「全民PARTY」申設會員帳號「AKA惠團長」後,向同網站會員原告詐稱可以投資博奕平台獲利等語,原告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所使用、其子陳○睿(民國000年00月生)名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與被告有金錢借貸及遊戲幣交易往來關係之 王琇 芬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與被告有遊戲幣交易往來關係之 陳鴻民 所持用其母 張金玉 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還款或購買遊戲幣使用。被告並將上開匯入陳○睿郵局帳戶內之金額領出,或以轉帳至其他帳戶之方式作為還款及其他使用。被告上開詐欺行為,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受有新臺幣(下同)480,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前開詐欺犯行,致其受有480,000元之損失等情,有本院111年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參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查本件被告以上開方式向原告詐取財物,致原告受有480,000元之損害,又被告故意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被告對原告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甚明。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並送達訴狀,有送達證書可憑,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0,000元,及自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帳號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洪鈺明

110年4月6日16時38分

陳○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110年4月26日15時30分

29萬5000元

110年4月28日19時28分

1萬元

110年4月29日23時55分

3萬元

110年5月3日12時19分

2萬元

110年4月26日18時36分

王琇芬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0年4月26日18時37分

4萬元

110年5月4日0時0分

張金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