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昌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7月13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7月確定,合計刑期2年3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4月、6月確定;②因侵占案,經本院以105年度花簡字第4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①至③案,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5年5月24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