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來順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來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10月25日100年聲字第410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2年3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10月25日100年聲自地410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2年3月確定,於99年7月20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