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95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違約金之依據為何?(按依契約所載為延滯息非違約金)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