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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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偽造私文書罪,與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乃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3月16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業據被告自白在卷,且有各該偽造身分證及偽造統一發票扣案足稽,足認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乃係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已如前述,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自95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