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46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之法定代理人乙○○
8樓之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