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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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汎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汎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各送請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鑑定單位鑑驗結果,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8檢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佐,核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針筒、吸食器,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檢驗報告1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54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白色粉塊1包(驗餘淨重0.3502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3針筒2支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4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095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5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6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40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7注射針筒1支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8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29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