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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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UENSAARONGKO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0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伍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08號被告MUENSAARONGKO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577公克,驗餘淨重0.0553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8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0577公克、驗餘淨重0.0553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8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107年度毒偵字第5223號卷第12、58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白色或透明晶體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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