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惠玲選任辯護人林彥百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惠玲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吳惠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原因,為了確保本案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0年05月26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被告吳惠玲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100年07月27日 雲檢文土 100執1698字第21411號函、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美利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