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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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杰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代表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宣示之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乙○○」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謝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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