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7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利國源川禾水電工程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
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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