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7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利國源 即川禾水電工程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
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