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秀琴具保人黃金得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100年度審易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秀琴因犯詐欺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年度偵緝字第335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具保人黃金得於民國100年6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呂秀琴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本院命具保人黃金得偕同被告呂秀琴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復經本院函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及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均執行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0年8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100年9月23日詢問程序筆錄暨詢問程序傳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暨送達證書、本院100年9月29日新院燉刑正100審易646字第6026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21日彰檢文果100助354字第46051號函暨所附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呂秀琴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呂秀琴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黃金得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邱忠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