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

債權人 陳如信

上列債權人陳如信因與債務人 林靖喜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如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或本票等)。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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