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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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