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臺 端之本生父母是否尚生存?本生家庭有無兄弟姊妹?請提出本生父母及本生家兄弟姊妹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陳明臺端養家有無兄弟姊妹?並提出養家兄弟姊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若有養家兄弟姐妹、本生父母及本生家兄弟姐妹,請提出養家兄弟姊妹、本家父母及本生家兄弟姊妹對本件聲請之同意書或意見書。如不能提出終止收養同意書,聲請人應於訊問期日偕同其等到場說明,並來文告知其是否願意到庭。
四、說明有無繼承養父乙○○之遺產?若有,請說明繼承財產之種類、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本生及養家親屬系統表。
六、提出養父乙○○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死亡前兩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
七、提出收養成立時向戶政機關為收養登記之資料、說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何親屬關係、收養之原因、欲終止收養之原因。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