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13號

                   114年度簡字第71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惟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990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888號),本院合併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59號、114年度易字第34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惟宇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沒收」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蔡惟宇(下稱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7月17日22時23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永復門市」(下稱統一超商)內,徒手竊取店內之威德in綜合礦物質1包(價值新臺幣(下同)42元)、威德in綜合膠原蛋白1包(價值42元)、咖啡廣場TP3001罐(價值15元)、露得清洗面乳1條(價值119元)、我的健康日記六效乳1條(價值69元)、克補+鋅膜衣錠1罐(價值269元)。

 ㈡於113年9月22日13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康樂一店」(下稱全家超商)內,徒手竊取店內之「竹炭真露酒」1瓶(價值199元)。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坦承在卷,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按同時同地以一竊盜行為竊取多數動產,如以為該多數動產屬於一人所有或監管,因只侵害一個財產監督權,僅應論以一個竊盜罪(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86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事實欄及理由欄一㈠所示之竊盜犯行,係基於單一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單一竊盜行為。另被告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因服藥關係致自制力減弱,情有可原,再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取得財物種類與價值,暨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易字卷第30頁之記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另就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所竊得之附表一、二沒收欄所示之各項物品,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亦均未扣案,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統一超商部分

編號

證 據

沒收

1

被害人即統一超商店長 陳小苓 警詢時之指述

⒈威德in綜合礦物質1包

⒉威德in綜合膠原蛋白1包

⒊咖啡廣場TP3001罐

⒋露得清洗面乳1條

⒌我的健康日記六效乳1條

⒍克補+鋅膜衣錠1罐

2

統一超商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3

統一超商商店貨品明細翻拍照片

附表二:全家超商部分

編號

證 據

沒收

1

被害人即全家超商代理店長 蔡涵如 警詢時之指述

⒈「竹炭真露酒」1瓶

2

全家超商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3

全家超商遭竊「竹炭真露酒」照片及售價

4

全家超商載具交易明細及被告一卡通會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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