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玟萁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617號),本院於100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所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所載關於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胡淑芳